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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入驻

商家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 2025-02-08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本商城用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维护本商城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 《本商城开放平台商家合作运营协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商城入驻管理规定,是对本商城商家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本商城有权对商家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并基于该事实,严格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本商城商家在适用本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商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定已经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定尚未规定的,本商城有权酌情处理。但是本商城对商家的处理不排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商城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定并在网站商城、商家后台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商城的相关服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 本商城




本商城,指由合肥点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站平台,根据上下文,“本商城”也可泛指该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商家




指在本商城开设网络店铺独立经营、从事网上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合作者。




第七条 店铺




指商家在本商城开设的包括商品展示、接收订单及其他附属功能的网络界面和相应后台系统。




第八条 用户




指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第九条 货款




用户使用本商城提供的网上支付系统购买商家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货款。




第十条 订单




指用户向单一商家同一时间订购单款或多款商品的要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要约。




第十一条 交易成功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为交易成功(1)用户收到货物;(2)用户向本商城(网上支付)或商家(货到付款)支付货款;(3)货物送达后在退货期内未发生退货。




第十二条 包邮




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商家需遵守本商城满399元快递包邮的服务保障,如不满399元的产品务必在商家店铺及商品单品页面注明不包邮字样。




第三章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 商家共同向本商城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一)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二)有能力履行其于本规定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   法律文件中的任何规定; 


(三)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四)商家资质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或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正本和/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品牌授权、专利授权);




3、商家所经营品类商品国家需要具备的相关认证;




4、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5、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6、注册时间1年及以上;




7、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入驻及考核淘汰规则




第十四条




入驻商家首先需要提交相关公司信息由本商城审核通过,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应遵守国家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本商城正常运营秩序相关信息。商家取得本商城会员号后,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帐号,不得将帐号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十二分




第十五条 合作流程




洽淡并确定合作条件--->商家签订合同并提供盖有公章的资质文件--->本商城合同审---->本商城为商家开通店铺----->商家在本商城平台建立店铺--->约定日期上线。如约定上线日期届满后30日,未在店铺后台缴纳保证金的,本商城将取消商家开店资格,所缴纳平台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商家上线考核




1)针对店铺装修需要在商家后台完善企业信息,如工商营业执照、授权书、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2)本商城对店铺的装修、商品、运费设置等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未设置完整的,本商城有权对其店铺进行延缓上线,直至全部完善后方可正常营业。




第五章违规行为违约类型




第十七条 为保障正常经营秩序,本商城按照本规定,对违规商家采取以下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一)冻结店铺,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服务中对商家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二)罚款,即根据违规行为类型,处以金额不等的违约金措施。




(三)公告警示,即在本商城、商家后台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四)关闭店铺,指删除商家在本商城开设店铺的处罚措施。




(五)终止合作,即解除商家与本商城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及违约条款




第十八条 发布违禁信息(一)




(一)  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二)易燃、易爆物品或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化学物品; 


(三)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四)人体器官、遗体; 


(五)用于窃取他人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六)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七)麻醉注射枪及其相关商品; 


(八)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九)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商品、信息;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违约商家发布以上商品销售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十九条 发布违禁信息(二)




(一)管制类刀具及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二)卫星信号的地面收发装置; 


(三)伪造变造的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四)赌博用具及作弊工具; 


(五)尚可使用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 


(六)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药品; 


(七)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八)国家保护动物的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九)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设备; 


(十)可能用于侵害他人信息的黑客软件、教程、书籍; 


(十一)尚可使用的证券、政府发放的消费劵及相应代购、推荐服务; 


(十二)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十三)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十四)有毒化学物、农药及相关信息; 


(十五)烟草专卖品; 


(十六)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的账号及邀请码、原味二手内衣物、陪聊陪逛服务等情色低俗商品或信息; 


(十七)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 


(十八)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 


(十九)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二十)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二十一)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二十二)发行时带有银行账户信息的银行卡; 


(二十三)特供酒、军需酒、自制酒; 


(二十四)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二十五)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十六)制作毒品、易燃易爆品的方法、书籍; 


(二十七)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二十八)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二十九)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三十)一卡多号以及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三十一)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三十二)虚拟抽奖类商品。




违约商家发布以上商品销售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二十条 发布违禁信息(三)




(一)未经许可发布专营类目所属商品,或未在本商城许可范围内发布商品的; 


(二)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三)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3G上网资费卡; 


(四)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设备; 


(五)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六)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的服务; 


(七)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 


(八)代扣驾照分数服务; 


(九)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十)明示、暗示具有治疗、保健功效或者某种营养素功能的食品,或者以个体经验进行宣传的食品; 


(十一)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十二)大量流通中的外币; 


(十三)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十四)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十五)捕鸟器及猫狗肉、猫狗皮、猫狗皮制品; 


(十六)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违约商家发布以上商品销售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第二十一条 商品分类或属性不符




(一)定义及认定




1、发布的商品与规定分类不符:如将数码下的相机放到手机大类下面等 


2、发布的商品与选择的属性不符:如将64M商品放到128M商品下 


3、出现分类或属性不符,商家需在24小时内修复




违约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一分




第二十二条 页面信息描述与实际描述不符




商家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如实描述,承诺其销售的产品和上传的产品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在本商城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确保该等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定义及认定 


1、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产地、功能等信息的描述与用户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 


2、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用户收到的商品不相符;




3、商家店铺中提供的商品图片需与实际商品相符合(包括赠品与配件);




4、商家店铺中未提供商品图片的;




5、使用虚假的好评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6、店铺信息中缺少商家客服联系方式的(商家必须在24小时内添加);




7、商家店铺中提供的商品图片及信息中不得出现其他网站的LOGO;




8、商家不得随意修改预售商品到货时间,如商品未按时到货,商家需提前通知用户;




违约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任意一项,每次扣一分。




第二十三条 商品价格标记错误




(一)  定义及认定




商家价格标记错误,导致用户严重投诉的。(商品页面价格与商品实际价格不符)




(二)  违约




10(含)单内,原价小于标错价的3倍时,每次100元,原价大于标错价的3倍时,每次200元;11-50(含)单以内,原价小于标错价的5倍时,每次300元,原价大于标错价的5倍时,每次400元;大于51(含)单,原价大于标错价的5倍时,每次500元。




注:如商家按照标错的商品价格正常为用户订单发货,未产生客诉的,则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广告




(一)类型和定义 


1、发布已经出售或者仅供欣赏的商品; 


2、以批发、代理、广告、海报、招商等形式发布的商品; 


3、将广告作为单个商品进行发布




4、发布仅提供发布者联系方式或其它非出售商品信息的商品; 


5、商品标题中有指向实体店铺名:如迪信通**路店专卖; 


6、商品描述中含线下交易信息:如银行账号等 


7、出现其他网站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卓越网、天猫、淘宝网、易趣网、京东商城等 


(二)违约 


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一分




第二十五条 乱用关键字




(一)定义:




商家为使发布的商品引人注目,或使用户能更多的搜索到所发布的商品,而在商品名称中滥用品牌名称或和本商品无关的字眼,扰乱正常运营秩序的行为 


1、商家在所出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并非用于介绍本商品的字眼; 


2、商家故意在所出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本商城正在热推的关键词,并且该关键词和内容商品无直接关联; 


3、商家在所出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非该商品制造或生产公司使用的特定品牌名称; 


4、商家在所出售的商品标题中出现与其它商品和品牌相比较的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情况:“可媲美苹果的老人机”等); 


5、在标题中使用“最大”、“最高”、“最好”等最高级陈述; 


6、不允许任何商品在标题中添加对赠品、奖品的描述,否则属于乱用关键词; 


7、如未取得专卖资格或者特约经销商资格,不得在商品信息中声称其为“×××专卖”及“特约经销商”等暗示其与商标权人或者生产厂家之间存在授权或者合同关系的字眼。 


(二)违约 


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一分




第二十六条 虚假交易




(一)定义和认定 


1、商家对所发布的商品注册多个账号进行虚假交易,抬高商品有效订单或者交易量的行为;




2、商家通过虚假价格或虚假交易,抬高商品分类排名的行为;




3、商家通过偷换商品信息,达到继承销售记录和商品评论的行为;




4、订单交易未成功,商家为用户办理线下退款,需为用户办理全额退款,不得从退款中扣除扣点费用。




(二)违约 


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一分




第二十七条 重复发布商品




完全相同以及商品的重要属性完全相同的商品,只允许发布一次。




(一)认定




1.     颜色:同款商品不允许不同颜色分别发布;




2.     规格:同款商品不允许以大小规格不同分开发布;




3.     同款商品不允许附带不同的附赠品或附带品分别发布;




4.      同款商品,通过更改其价格、时间、数量、组合方式及其它发布形式进行多次发布,属于重复铺货;




5.      不包含商家同一商品因有促销和非促销单品之分的重复发布商品;




(二)违约 


商家违背以上承诺的,每次扣一分




第七章商品销售行为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货定义:




1.      假冒伪劣商品的统称,包含二手、翻新、水货、仿货、非授权销售商品等;




2.      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用户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的;




(二)假货认定:




1.     质量监督部门权威的鉴定证明,商家承认商品假冒伪劣的聊天记录截图、品牌商鉴定报告、工商局假货没收函,证明货物是假冒伪劣的。




2.     本商城商家管理部定期对商家商品进行实际购买、鉴定,一旦发现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按本规定严格执行。如商品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相关费用由商家承担。




3.     关于假冒伪劣问题的客诉,商家需要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三)退一赔三:




本商城对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用户在购买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假冒伪劣认定证明并被本商城采信的,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除了退还商品金额之外还应向用户承担三倍商品金额的赔偿。 


(四)违约: 


1、根据工商规定认定,需要双方举证; 


2、首次假冒伪劣材质成份的,向本商城支付两万元违约金,同时限制参加营销活动十四天;再次假冒伪劣材质成份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3、销售包含二手、翻新、水货、非授权商品,根据工商规定认定,需要双方举证:首次二手、翻新、水货、非授权商品的,向本商城支付一万元违约金,同时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七天;再次二手、翻新、水货、非授权商品的,每次扣二十四分